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律发通(2021)2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活动中人身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
为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侵犯律师人身权事件发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和《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规则(试行)》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律师人身安全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律师执业活动中人身安全保障工作的重要性
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肩负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职责使命。一直以来,广大律师始终不渝坚持党的领导,满怀热情投身全面依法治国伟大实践,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领域发挥职能作用,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同时也应当看到,近年来律师因执业行为遭受恐吓、侮辱、诽谤等软暴力威胁,以及被暴力伤害的事件时有发生,今年下半年,连续发生几起律师在执业活动中被害身亡案件,严重侵害了律师合法权益。各地律师协会要充分认识律师执业活动中人身安全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律师人身安全,为律师营造良好执业环境,为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提供坚强有力支持。
二、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律师人身安全
(一)增强律师自我保护与风险防范意识。各地律师协会要加强律师执业自我保护培训,在律师继续教育中设置有关人身安全风险防范培训课程,提升律师安全意识、防范意识,有效防范和化解突发暴力侵害事件。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案件代理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代理案件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对于暴力犯罪、房屋拆迁、大额债务纠纷等刑事民事案件和群体性案件, 应当指派经验丰富的律师进行代理,提前采取措施做好安全防范,切实保障自身安全。
(二)加强防卫制度建设和设施配备。律师事务所应当结合自身实际建立门卫管理或保安执勤制度,并为门卫、保安配备便携式安检设备和必要的防卫器械,有效防止不法分子携带管制器具和危险品进入律师事务所实施暴力伤害行为。同时,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办公场所及周边安置必要的监控设备实行同步录音录像,便于发生暴力伤害事件时能够及时取证。
(三)健全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发生律师人身安全受侵害事件,所属律师协会应当第一时间报告司法行政机关,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处置,第一时间协调相关部门协助维权,必要时请司法行政机关帮助协调。如律师遭受软暴力威胁,并可能会受到人身伤害,可在出庭、调查取证等执业行为前,请执业行为发生地律师协会协调,采取相关措施保障律师人身安全,各相关律师协会应当积极予以协助。各地律师协会应当及时将律师人身安全受侵害情况报全国律协,律师受侵害情况严重的,要立即报告。
(四)加强协调联动。各地律师协会应当加强与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沟通协调,充分发挥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落实落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中有关"律师因依法执业受到侮辱、诽谤、威胁、报复、人 身伤害的,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必要时对律师采取保护措施"的规定,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依法从速处置侵犯律师执业权利行为。结合律师行业信息化建设,探索建立律师人身安全快速救济渠道,如设立手机 APP 等一键救助装置,实现快速求助、及时施助, 有效防止和制止不法行为发生。
(五)完善律师执业保险制度。各地律师协会要加强与保险行业的沟通协调力度,针对律师业的特点和需求,丰富可供律师选择的保险产品种类。在律师执业保险基础上,做好重大疾病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附加险的投保工作,优化保险理赔工作流程、提高案件理赔效率,进一步完善执业保险保障体系,增强律师抵御执业风险的能力。
(六)健全完善同业互助制度机制。各地律师协会应当用足用好现有律师互助金制度,为受伤害律师提供最大限度经济支持。探索设立帮扶会员专项资金,用于帮扶和慰问存在特殊困难律师和做好被伤害律师善后工作,切实加大行业帮扶力度。要依法依规为在执业活动中被伤害律师争取最大限度权益保障。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保障
各地律师协会要把保障律师人身安全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在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提前谋划部署,精准研判施策,落实落细各项保障措施。省级律师协会要加强对地市级律师协会相关工作指导,地市级律师协会要切实担负起主要责任,积极作为、稳妥处置,事前加强预警防范,事中及时跟进处置,事后做好善后工作,最大限度保障律师合法权益。事件处置过程中应当做好舆情管控,正确引导舆论方向。
来源: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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